发布日期:2025-03-26 23:03:34 浏览次数:808次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和增加的60天奖励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对于难产情况,额外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于终止妊娠的情况,也有相应的产假规定。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生育津贴是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的重要经济保障。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并按月发放给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包括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确保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得到妥善解决。
答:用人单位女职工在相关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
答:生育津贴申领需由生产时的单位申领,故生产完医保缴费状态正常,申领单位收款状态正常,不影响生育津贴的申领。
答: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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