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23 18:18:50 浏览次数:507次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海宁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调整旨在有效促进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提高,增强用工吸引力,同时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速及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因素。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的通知,海宁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这一调整与浙江省的整体调整保持一致,浙江省自2024年1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旨在确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海宁市人力社保局也明确表示,海宁将按照嘉兴市的标准执行,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相关问答从2024年1月1日起,海宁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浙江省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提高,增强用工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