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23 18:23:46 浏览次数:680次
海南省作为中国最南端的省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职工工资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2021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不仅涉及月最低工资标准,还包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包括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此外,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也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12月1日起,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如下调整:
-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4元,适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琼海市、澄迈县。 -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9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关问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应当是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实得工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情况额外支付的津贴,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