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10 13:12:03 浏览次数:797次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一标准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还体现了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7〕97号),2018年吉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需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也有权监督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此外,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相关问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意味着在计算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时,需要从最低工资中扣除这些费用。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未改正,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