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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建筑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7:54:15 点击次数:3548次

潜江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办理流程及条件

  潜江的建筑企业首次申请建筑资质时,从最低资质水平开始。但随着企业后期的发展,首次申请的低级资质已不能满足企业工程承包的需要。因此,企业需要在后期升级和增加资质。建筑资质升级要求企业在达到一定标准后扩大经营范围。企业在申报资质时,有相应的标准,每个专业不同,需要准备的业绩也不同,例如房建总包二级升一级资质,就需要企业提供近五年业绩,必须五项业绩至少满足四项。在企业提供业绩时有很少能满足条件的,不是他们没有业绩,而是他们会犯一些小错误,例如图纸不全,或者施工图与所提供业绩不符,有些明显有瑕疵。希望企业在做业绩时多注意,避免发生此类问题。潜江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代理公司提供内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二级和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二级资质升级,工程设计乙级升甲级等相关等,本栏目详细介绍潜江建筑资质升级的办理流程费用及需要具备的主要条件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潜江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主要内容是资质办理后初始等级升级为更高的一个等级,主要常见的是三级升二级、二级升一级、一级升特级还有乙级升甲级、甲级升特级等等,每一种类型的资质升级所需要的标准和要求都不一样,办理之前大家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资质办理标准,避免出错。

潜江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住建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资料查验合格后受理。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件在承诺期内上报省建设厅审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之理由。

  3、上报件由建筑资质升级地区省级建设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及通告。

  4、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资质代办升级具体流程和需提交资料明细

潜江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升级需要的资料

  准备建筑施工企业符合升级要求的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以下附件资料一套: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3、业绩资料(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潜江建筑工程资质升级的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其合法的财务报表

  5.安全生产许可证

  6.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7.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8.工程中标通知书

  9.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10.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

潜江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代办费用需要多少钱

  大家都知道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后对于建筑类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更高等级的资质对于市场竞争更有利,但是资质升级都是有难度的,需要达到相应标准的业绩和人员条件才行,核心在于业绩、信用良好、无重大事故或者处罚等,建筑资质升级的费用主要是有咨询费+材料费+人员费+相关人员社保费+升级所需专业设备的费用。具体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资质而定,如果是常见的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可能十几万或者几十万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总承包的资质二级升一级可能要大几十万上百万不等了,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潜江建筑资质升级失败的原因:

  企业在办理资质升级时,被告知资质升级失败了,这是为什么呢? 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企业本身有问题,因为一般情况下都是能正常升级的,但你的企业升级失败了,原因你有了解过吗?资质升级失败可能是一下几种原因:

  1、有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行为。

  2、有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

  3、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性标准施工。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8、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9、没有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要的手续资质证书。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以上有问题只要有一条,资质升级就不能通过,所以小编提醒您,资质办理升级前一定要了解公司具体情况,确认没有以上几种情况后再着手办理资质。

建筑资质分类

工程建设类

  施工总承包资质 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 施工勘察资质 施工监理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安防工程资质 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

工程设计资质

  建筑装饰工程 建筑智能化系统 建筑幕墙工程 轻型钢结构工程 风景园林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 环境工程照明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核工程专业承包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潜江建筑资质升级注意事项

人员方面注意事项:

  1、人员类型

  所有级别需要准备技术负责人、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职称人员不同,所以在进行资质办理时要注意区分。

  2、人员年龄

  建筑公司用于申报资质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岁,在企业准备的资质申请材料中,必须有企业人员的职业资质证书、身份证以及社保证明等。在审查时,建设主管部门会检查企业人员是否超过60周岁。

  3、技术负责人的工程业绩

  建筑资质要求技术负责人的工程业绩,这里提到的工程业绩不是企业工程业绩,而是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业绩。

  4、相关专业

  在建筑工程资质标准中,中级职称可能具有相关的专业要求,人员配置必须齐全。

  5、人员社保

  申请材料中受雇人员的社会保障是公司需要为所有人员缴纳的,人员社保证明材料一般由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参保证明和企业的缴费凭证组成。

潜江资质升级办理业绩方面的注意事项

  1、日期问题

  在企业提供的工程业绩材料中,签订项目合同的日期早于项目中标日期或者竣工验收日期早于签订项目合同之日,时间都是错误的。

  2、人员问题

  项目工程业绩的主要人员,如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工程承包的要求,即参加超标准或跨专业的工程建设。

  3、施工图纸问题

  在施工企业施工资质中,如果工程业绩有技术指标,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图纸,图纸反应的技术内容不符合标准或图纸内容错误,这些都是图纸问题。

  4、信息问题

  在项目业绩材料中,无法确定项目是否是单项工程还是单位工程哪一种,并且无法确定是否满足考核的要求。同时,材料中的信息矛盾或缺乏主要信息,这些都是信息问题。

编制项目业绩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资质代理公司申报的代表性工程业绩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在施工合同中已有明确体现。企业申报建设工程以外资质的,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可以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竣工质量证明材料中明确体现,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评审应当以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或者竣工质量证明材料为依据;不能清晰反映指标的,应当提供能够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代表项目履约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应为每个代表性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应当以业主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直接发包通知等相关中标文件进行评标。

对于资质升级,项目业绩考核标准

  企业多次申报的业绩不予考核。根据企业资质申请表的排名,超出标准数量要求的业绩不予评定。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需要提升资质时,需要达到项目绩效标准。如果是企业第一次申请资质,或者增加了资质,对项目业绩没有要求。

  一个建筑企业的工程业绩多少也说明了他的实力如何,我们查询一个建筑企业的工程业绩,可以在标事通输入企业名称,即可查询他的所有中标业绩。

潜江建筑资质升级工程业绩审核未通过的四大原因

(1)日期问题

  建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升级时,需明确资质标准,如果你对办理资质不清楚且没有相关的办理经验,小编建议您找一家专业的资质升级代办公司。申请资质时,建筑企业所提供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工程合同签订日期早于工程中标日期,或竣工验收日期早于工程合同签订日期,属于材料上的时间错误问题。

(2)图纸问题

  建筑企业申请的施工资质中,工程业绩有技术指标的,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图纸,图纸反应的技术含量不达标或图纸内容出错,都是图纸问题。

(3)人员问题

  人员是工程项目得以顺利开展的主体之一,工程业绩中的主要人员,如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等,不符合工程承揽的要求。也就是超过标准或跨专业参与工程建设,因此所提供的工程业绩不符合资质标准。

(4)信息问题

  工程业绩材料中,无法判定工程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其中的一种,就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考核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材料中的人员信息出现自相矛盾或者缺少主要信息,这些都是信息问题。

关于潜江建筑资质升级申请办理知识扩展阅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天门建筑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