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工程监理资质代办需要多少钱
周口工程监理乙级办理资质代办的费用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人员费用+人员社保费用+资质代理费用。
周口工程监理乙级建筑企业资质代办价格一般在10-25万不等,主要看您要办理的专业类型,地区不同占很大因素,有的地方办理工程资质非常难,尤其是沿海城市地区,代办费用几十上百万都可能,我们都知道,工程资质是全国通用的,除了一些招投标会明确地域保护,这也导致很多企业或个人选择工程资质代办费用便宜的地方办理。
周口监理资质主要的专业有:工程监理资质共有14项专业工程类别,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航道工程、航空航天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
周口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代办人员成本详细开支介绍:
周口办理监理资质主要需要的人员成本:
(1)注册监理工程师:目前市场,房建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大致在6000-12000一个证书使用价格;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费用在15000-20000之间。市政专业注册监理师费用在8000-10000之间。公路专业注册师费用在15000-20000之间。
(2)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要求10年以上经验,这种高级人才,年薪一般在15-20w+;短期招聘可能价格在3w-5w左右
(3)一级造价师:一般短期薪酬在8000-10000一年的样子;
(4)一级建造师:一般短期薪酬则在5000-15000之间为主。
综合下来,全部人员配齐,可能需要十几万甚至更多的成本投入,主要根据所办理的资质类型和需要的人员证书数量来确定,各个地区存在较大的价格差异。具体可以对照资质标准人员要求进行核算人员成本。
(以上价格,仅供参考,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价格都会有波动变化,具体可以咨询客服了解实际情况)
周口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办理的标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序号 |
工程类别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1 |
房屋建筑工程 |
15 |
10 |
5 |
2 |
冶炼工程 |
15 |
10 |
|
3 |
矿山工程 |
20 |
12 |
|
4 |
化工石油工程 |
15 |
10 |
|
5 |
水利水电工程 |
20 |
12 |
5 |
6 |
电力工程 |
15 |
10 |
|
7 |
农林工程 |
15 |
10 |
|
8 |
铁路工程 |
23 |
14 |
|
9 |
公路工程 |
20 |
12 |
5 |
10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20 |
12 |
|
11 |
航天航空工程 |
20 |
12 |
|
12 |
通信工程 |
20 |
12 |
|
13 |
市政公用工程 |
15 |
10 |
5 |
14 |
机电安装工程 |
15 |
10 |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周口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附表2: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序号 |
工程类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一 |
房屋 |
一般公共建筑 |
28层以上;36米跨度以上(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
14—28层;24—36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3万平方米 |
14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 |
高耸构筑工程 |
高度120米以上 |
高度70—120米 |
高度70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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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 |
小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28层以上 |
建筑面积6万—12万平方米;单项工程14—28层 |
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单项工程14层以下 |
||
二 |
冶炼 |
钢铁冶炼、连铸工程 |
年产100万吨以上;单座高炉炉容1250立方米以上;单座公称容量转炉100吨以上;电炉50吨以上;连铸年产100万吨以上或板坯连铸单机1450毫米以上 |
年产100万吨以下;单座高炉炉容1250立方米以下;单座公称容量转炉100吨以下;电炉50吨以下;连铸年产100万吨以下或板坯连铸单机1450毫米以下 |
|
轧钢工程 |
热轧年产100万吨以上,装备连续、半连续轧机;冷轧带板年产100万吨以上,冷轧线材年产30万吨以上或装备连续、半连续轧机。 |
热轧年产100万吨以下,装备连续、半连续轧机;冷轧带板年产100万吨以下,冷轧线材年产30万吨以下或装备连续、半连续轧机 |
|||
冶炼辅助工程 |
炼焦工程年产50万吨以上或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单台烧结机100平方米以上;小时制氧300立方米以上 |
炼焦工程年产50万吨以下或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单台烧结机100平方米以下:小时制氧300立方米以下 |
|||
有色冶炼工程 |
有色冶炼年产10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年产5万吨以上;氧化铝工程40万吨以上 |
有色冶炼年产10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年产5万吨以下;氧化铝工程40万吨以下 |
|||
建材工程 |
水泥日产2000吨以上;浮化玻璃日熔量400吨以上;池窑拉丝玻璃纤维、特种纤维;特种陶瓷生产线工程 |
水泥日产2000吨以下:浮化玻璃日熔量400吨以下;普通玻璃生产线;组合炉拉丝玻璃纤维;非金属材料、玻璃钢、耐火材料、建筑及卫生陶瓷厂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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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矿山 |
煤矿工程 |
年产120万吨以上的井工矿工程;年产120万吨以上的洗选煤工程;深度800米以上的立井井筒工程;年产40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工程 |
年产120万吨以下的井工矿工程;年产120万吨以下的洗选煤工程;深度800米以下的立井井筒工程:年产400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山工程 |
|
冶金矿山工程 |
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黑色矿山采选工程;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有色砂矿采、选工程;年产60万吨以上的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
年产100万吨以下的黑色矿山采选工程;年产100万吨以下的有色砂矿采、选工程;年产60万吨以下的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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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矿山工程 |
年产60万吨以上的磷矿、硫铁矿工程 |
年产60万吨以下的磷矿、硫铁矿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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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矿工程 |
年产10万吨以上的铀矿;年产200吨以上的铀选冶 |
年产10万吨以下的铀矿;年产200吨以下的铀选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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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类非金属矿工程 |
年产70万吨以上的石灰石矿;年产30万吨以上的石膏矿、石英砂岩矿 |
年产70万吨以下的石灰石矿;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石膏矿、石英砂岩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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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化工 |
油田工程 |
原油处理能力150万吨/年以上、天然气处理能力150万方/天以上、产能50万吨以上及配套设施 |
原油处理能力150万吨/年以下、天然气处理能力150万方/天以下、产能50万吨以下及配套设施 |
|
油气储运工程 |
压力容器8MPa以上;油气储罐10万立方米/台以上;长输管道120千米以上 |
压力容器8MPa以下;油气储罐10万立方米/台以下;长输管道120千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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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化工工程 |
原油处理能力在500万吨/年以上的一次加工及相应二次加工装置和后加工装置 |
原油处理能力在500万吨/年以下的一次加工及相应二次加工装置和后加工装置 |
|||
基本原材料工程 |
年产30万吨以上的乙烯工程;年产4万吨以上的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 |
年产30万吨以下的乙烯工程;年产4万吨以下的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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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工程 |
年产20万吨以上合成氨及相应后加工装置;年产24万吨以上磷氨工程 |
年产20万吨以下合成氨及相应后加工装置;年产24万吨以下磷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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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工程 |
年产硫酸16万吨以上;年产烧碱8万吨以上;年产纯碱40万吨以上 |
年产硫酸16万吨以下;年产烧碱8万吨以下;年产纯碱40万吨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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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工程 |
年产30万套以上 |
年产30万套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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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化工及加工工程 |
年产1000吨以上的铀转换化工工程;年产100吨以上的铀浓缩工程;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乏燃料后处理工程;年产200吨以上的燃料元件加工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 |
年产1000吨以下的铀转换化工工程;年产100吨以下的铀浓缩工程;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乏燃料后处理工程;年产200吨以下的燃料元件加工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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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及其它化工工程 |
总投资1亿元以上 |
总投资1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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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水利 |
水库工程 |
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 |
总库容1千万—1亿立方米 |
总库容1千万立方米以下 |
水力发电站工程 |
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 |
总装机容量50MW—300MW |
总装机容量50MW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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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水利工程 |
引调水堤防等级1级;灌溉排涝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河道整治面积30万亩以上;城市防洪城市人口50万人以上;围垦面积5万亩以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 |
引调水堤防等级2、3级;灌溉排涝流量0.5—5立方米/秒;河道整治面积3万—30万亩;城市防洪城市人口20万—50万人;围垦面积0.5万—5万亩;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100—1000平方公里 |
引调水堤防等级4、5级;灌溉排涝流量0.5立方米/秒以下;河道整治面积3万亩以下;城市防洪城市人口20万人以下;围垦面积0.5万亩以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 |
||
六 |
电力 |
火力发电站工程 |
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 |
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 |
|
输变电工程 |
330千伏以上 |
330千伏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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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 |
核电站;核反应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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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农林 |
林业局(场)总体工程 |
面积35万公顷以上 |
面积35万公顷以下 |
|
林产工业工程 |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
|||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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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工程 |
2万亩以上或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
2万亩以下或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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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畜牧工程 |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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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工程 |
渔港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水产养殖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
渔港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水产养殖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
|||
设施农业工程 |
设施园艺工程1公顷以上;农产品加工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
设施园艺工程1公顷以下;农产品加工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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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 |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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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铁路 |
铁路综合工程 |
新建、改建一级干线;单线铁路40千米以上;双线30千米以上及枢纽 |
单线铁路40千米以下;双线30千米以下;二级干线及站线;专用线、专用铁路 |
|
铁路桥梁工程 |
桥长500米以上 |
桥长500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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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隧道工程 |
单线3000米以上;双线1500米以上 |
单线3000米以下;双线1500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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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 |
新建、改建铁路(含枢纽、配、变电所、分区亭)单双线200千米及以上 |
新建、改建铁路(不含枢纽、配、变电所、分区亭)单双线200千米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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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公路 |
公路工程 |
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及一级公路 |
一级公路路基工程及二级以下各级公路 |
公路桥梁工程 |
独立大桥工程;特大桥总长1000米以上或单跨跨径150米以上 |
大桥、中桥桥梁总长30—1000米或单跨跨径20—150米 |
小桥总长30米以下或单跨跨径20米以下;涵洞工程 |
||
公路隧道工程 |
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
隧道长度500—1000米 |
隧道长度500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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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程 |
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 |
一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 |
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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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港口工程 |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等沿海港口工程20000吨级以上;散货、原油沿海港口工程30000吨级以上;10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工程 |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等沿海港口工程20000吨级以下;散货、原油沿海港口工程30000吨级以下;1000吨级以下内河港口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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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 |
1000吨级以上 |
1000吨级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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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 |
通航30000吨级以上船舶沿海复杂航道;通航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航运工程项目 |
通航30000吨级以下船舶沿海航道;通航1000吨级以下船舶的内河航运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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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造船水工工程 |
10000吨位以上的船坞工程;船体重量5000吨位以上的船台、滑道工程 |
10000吨位以下的船坞工程;船体重量5000吨位以下的船台、滑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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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工程 |
最大水深6米以上 |
最大水深6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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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水运工程项目 |
建安工程费6000万元以上的沿海水运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4000万元以上的内河水运工程项目 |
建安工程费6000万元以下的沿海水运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4000万元以下的内河水运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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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航天航空工程 |
民用机场工程 |
飞行区指标为4E及以上及其配套工程 |
飞行区指标为4D及以下及其配套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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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飞行器 |
航空飞行器(综合)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上;航空飞行器(单项)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
航空飞行器(综合)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下;航空飞行器(单项)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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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空间飞行器 |
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跨度18米以上 |
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跨度18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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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通信工程 |
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卫星、综合布线 |
省际通信、信息网络工程 |
省内通信、信息网络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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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电信、广播枢纽及交换工程 |
省会城市邮政、电信枢纽 |
地市级城市邮政、电信枢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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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射台工程 |
总发射功率500千瓦以上短波或600千瓦以上中波发射台;高度200米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塔 |
总发射功率500千瓦以下短波或600千瓦以下中波发射台;高度200米以下广播电视发射塔 |
|||
十三 |
市政公用工程 |
城市道路工程 |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城市互通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米以上桥梁;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
城市次干路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
城市支路工程、过街天桥及地下通道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1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厂;5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以上的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以上的雨泵站;直径2.5米以上的给排水管道 |
2万—10万吨/日的给水厂;1万—5万吨/日污水处理工程;1—3立方米/秒的给水、污水泵站;5—15 立方米/秒的雨泵站;直径1—2.5米的给水管道;直径1.5—2.5米的排水管道 |
2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1万吨/日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以下的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以下的雨泵站;直径1米以下的给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的排水管道 |
||
燃气热力工程 |
总储存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以上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力工程 |
总储存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下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150万平方米的热力工程 |
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热力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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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工程 |
1200吨/日以上的垃圾焚烧和填埋工程。 |
500—1200吨/日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 |
500吨/日以下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 |
||
地铁轻轨工程 |
各类地铁轻轨工程。 |
||||
风景园林工程 |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
总投资1000万—3000万元 |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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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机电安装工程 |
机械工程 |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
总投资5000万以下 |
|
电子工程 |
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有净化级别6级以上的工程 |
总投资1亿元以下;含有净化级别6级以下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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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纺工程 |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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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工程 |
建安工程费3000万元以上的坦克装甲车辆、*、弹箭工程;建安工程费2000万元以上的枪炮、光电工程;建安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的防化民爆工程 |
建安工程费3000万元以下的坦克装甲车辆、*、弹箭工程;建安工程费2000万元以下的枪炮、光电工程;建安工程费1000万元以下的防化民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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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工程 |
船舶制造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上;船舶科研、机械、修理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
船舶制造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下;船舶科研、机械、修理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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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程 |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
说明:
1、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未列入本表中的其他专业工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程类别中划分等级。
3、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
2022年11月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Www.dongrv.com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8日
周口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办理的两种审批方式如下:
一、审批制申请
现阶段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有两种方式:审批制申请和告知承诺制申请。审批制审核是传统申请方法,现阶段绝大多数地方早已适用网络平台申请,以下是审批制的申请步骤:
1.进到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在菜单中单击“法人代表服务项目”;
2.在类别中点一下“按单位”,寻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点一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定”或“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评定”(不一样网址称呼可能有所不同);
4.依据提示信息提交原材料并提交有关信息就可以递交申请;
5.等候有关部门审核,根据公示后可在服务平台领到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建筑企业还可以登陆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在搜索栏键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关键字,挑选初次申请或企业需办理的业务选择项,还可以进到申请网页页面。
二、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是资质证书改革后新推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方法,现阶段仅仅在局部地区实施,在申请前可以先资询本地住建部门或资质代理。以下是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步骤:
1.登陆本地住建平台,点一下“网上办事”;
2.在搜索框中键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寻找需办理相关资质业务流程;
3.依据提示信息填好申请信息内容并提交材料证明,结束后系统将一键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随后签定、提交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
4.住建部门融合公司递交的申请原材料,在四库一平台与当地管理平台进行相应的信息内容核查后,明确提出审批意见并进行公示;
5.根据公示后公司可在服务平台领到期限为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周口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办理需要的资料:
建筑资质的办理要根据建设部159号规定,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详细资料清单如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身份证明;
7、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职称证书;
8、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任职文件;
9、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毕业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11、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12、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1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14、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
15、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16、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
17、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1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19、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0、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1、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2、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
23、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4、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5、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6、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7、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8、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9、企业设备证明(1、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2、设备台帐,3、仪器清单);
30、厂房证明(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1、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3)现金流量表,(4)工程结算收支明细表,(5)财务报表附注);
34、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1)建筑业企业生产和房屋建筑、财务情况年报基层表,(2)中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3)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4)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3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6、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1)工程合同、(2)中标通知书、(3)竣工验收备案表、(4)质量核验资料、(5)工程决算资料等);
37、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8、改制重组方案(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39、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
4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41、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
42、遗失声明;
43、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44、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45、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6、工法的认定文件;
47、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48、******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
49、主编过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50、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51、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52、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新合并报表;
5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5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6、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57、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1、主要荣誉证书;
周口工程监理资质办理申请流程
1、准备企业资格材料
申请建筑资质最基础的便是企业的营业资格,也就是营业执照。将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扫描上传建委,才能够开始申请流程。
2、保证人员配置的数量及相关证书
建筑资质的申请,一定要保证公司专业人员数量及资格证书符合要求。人员要求一般为:注册建造师、建造师5人及以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15人及以上(其中包含质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要求有技工证书Www.dongrv.com。
3、为相关人员缴纳保险并上报
在确定公司所配备人员及证书符合标准后,需为这些员工缴纳至少3个月的保险,并上传至保险服务系统备案。
4、将所需材料进行上报并打印盖章
将申请的所有材料扫描上传后,打印出相应的纸质材料,并逐一盖章确认。
5、将纸质材料进行上报审核
将所有盖章后的纸质材料进行最后的审查及装订,并上报给建委进行所有材料的审核。
6、审核通过后确认并领取资格证书
材料上交后通常经过20个工作日左右,会接到审核结果的通知,申报公司在进行确认后即可领取建筑资格证书。
扩展阅读: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工程监理资质改革措施表 | ||||
资质类别 | 序号 | 监理资质类型 | 改革措施 | |
综合资质 | 1 | 综合资质 | 保留,不分等级 | |
专业资质 | 1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调整为建筑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2 | 铁路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3 | 航天航空工程专业 | 调整为民航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4 |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 取消,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已取得资质企业可换发同等级电力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 | ||
5 | 公路工程专业 | 取消,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已取得资质企业可换发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资质 | ||
6 |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 取消,其资质要求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已取得资质企业可换发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资质 | ||
7 | 通信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8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9 | 冶炼工程专业 | 调整为冶金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10 | 农林工程专业 | 取消,不再设置资质准入限制,已取得资质企业可换发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资质 | ||
11 | 矿山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2 | 化工石油工程专业 | 调整为石油化工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13 | 电力工程专业 | 保留,设甲、乙两级 | ||
14 | 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 调整为机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 | ||
事务所 资质 |
1 | 不分专业、等级 | 取消 |
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以下部门规章: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综合资质;
“(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
“(三)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除第九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
“(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二款。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删去第三款。
(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其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三)将第七条、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综合资质;
“(二)铁路、通信、民航方面的专业甲级资质。”
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本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将第四款中的“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修改为“其中,涉及铁路、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除第八条规定外的专业甲级资质;
“(二)铁路、通信、民航方面的专业乙级资质。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外的专业乙级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逐级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
(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予以办理。”
(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十一)删去附件1、2。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业务。”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建筑工程相应专业设计业务。”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三)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子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专业甲级资质。”
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本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
“(二)除第八条规定外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专业甲级资质;
“(三)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四)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电子通信广电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和专业乙级资质。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
“(二)除第九条规定外的工程设计行业乙级和专业乙级资质。
“本条所列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逐级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删去第二款中的“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接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
(十一)删去第三十七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