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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2-12-06 18:47:20 点击次数:1681次

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法律后果

  对于招标人而言,对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虚假招标,通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都属于规避招标的行为。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补充了规避招标的情形,包括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也属于规避招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因规避招标可能被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o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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