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机构向所在地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经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主管部门及领导审查,由省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会议上会通过后,签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平台上进行网络注册。
3、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按34号令规定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申请报告(后附模版,用红头并加盖公章);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公司章程要有工商登记水印的复印件,或到工商部门调取公司章程档案。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的股东构成、持股比例情况并盖原公司公章,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后附表格可下载);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个人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从事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学、电影学、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等)。
③业绩证明;(有影视类职称者,递交职称证书复印件。无职称证书者,递交影视类相关专业大专毕业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复印件及证明拍摄业绩的材料)
5、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提交申请报告(阐述变更事项及理由,加盖公司印章);
2、提交变更内容有关证明材料:
(1)单位名称变更: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地址变更:新地址的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变更:法人代表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4、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从工商部门调取)。
西安行政审批服务局(广电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