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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分公司独立核算
时间:2017-08-26 13:0531 来源:未知
        1、对总分公司会计业务实质怎么理解?
  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实体,没有注册资本,从总分公司会计业务实质上来理解,相当于是总公司投出一块营运资金由分公司来经营管理,分公司的任何一项经营业务就等于是总公司的会计业务,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通过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分别形成不同形式的资产、收入、成本及费用,当期产生的利润相当于增加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应收款,而当期产生的亏损相当于抵减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应收款。
  2、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对于分公司而言的,总公司如何选择?税务上如何处理?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在具体的税务申报上,对于地税、国税的申报,只是在所得税方面有差异,后者可以在总部交,其他的应该没有多大差异了!
  独立核算是与非独立核算是相对应的。
  独立核算指的是一个部门自己单独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且单独进行申报纳税;非独立核算指的是自己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由上一级单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由上一级单位合并申报纳税。分别核算和未分别核算是相对应的。
  这指的是同一个单位内部对不同经营项目的核算是否分开。
  分公司注册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同意后,开始着手办理相关手续,流程简介如下: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持验资报告、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8)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9)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11)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2)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分公司的名称需要预先核准吗
  1、分公司的名称要求有哪些?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2、名称预核一般性规定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A、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B、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C、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D、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E、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F、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A、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B、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C、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D、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7)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